1895 4.17事件
2008-06-20 20:14:14.0

  

 1895年4月17,日本政府强迫中国政府在日本的马关(下关)签订了中日媾和条约。根据《马关条约》,中国割让辽东半岛、台湾、澍湖列岛;赔款白银2亿两;长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允许日本资本家在通商口岸开设工厂。朝鲜沦为日本控制之下的附庸国家。日本割占中国辽东半岛,触及了沙俄的殖民利益,因此就联合德国、法国出面干涉。日本被迫退还辽东半岛,但又从我国勒索去所谓"赎辽费"白银3000万两,加上以前的2亿两,日本通过这次战争从我国共掠去白银2.3亿两,约折合3.6亿日元,等于当年日本国库收入8千万日元的四倍多。甲午战争后,日本把90%以上的中国赔款用于发展军需工业,大办工厂和银行,确立了以大机器工业为主导的产业资本体系。1896年,伊藤博文内阁制定10年扩军计划,扩军经费的40%以上直接来源于中国的战争赔款。

(《马关条约》全文)

  第一款 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自主,故凡有亏损独立自主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一、下开划界以内之奉天省南边地方:从鸭绿江口溯该江以抵安平河口,又从该河口划至凤凰城、海城及营口而止,画成折线以南地方。所有前开各城市邑皆包括在划界线内。该线抵营口之辽河后,即顺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为界。 辽东湾东岸及黄海北岸在奉天省所属诸岛屿,亦一并在所让境内。

  二、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三、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第三款 前款所载及粘附本约之地图所划疆界,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各选派官员二名以上,为公同划定疆界委员,就地踏勘,确定划界。若遇本约所订疆界,于地形或治理所关有碍难不便等情,各该委员等当委宾参酌更定。

  各该委员等当从速办理界务,以期奉委之后,限一年竣事。但遇各该委员等有所更定划界,两国政府未经认准以前,应据本约所定划界为正。

  第四款中国约将库平银贰万万两交与日本,作为赔偿军费;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六个月交清,第二次伍千万两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国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五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限二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后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又台湾一省,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国立即各派大员至台湾,限于本约批准互换后两个月内,交接清楚。

  第六款中、日两国所有约章,因此次失和,自属废绝。中国约俟本约批准互换之后,速派全权大臣与日本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订立通商行船条约及陆路通商章程。其两国新订约章,应以中国与泰西各国现行约章为本。又本约批准互换之日起,新订约章未经实行之前,所有日本政府官吏、臣民及商业工艺、行船船只、陆路通商等,与中国最为优待之国,礼遇护规,一律无异。中国约将下开让与各款,从两国全权大臣画押盖印日起,六个月后,方可照办:

  第一、现今中国已开通商口岸之外,应准添设下开各处,立为通商口岸,以便日本侨民往来侨寓,从事商业、工艺、制作。所有添设口岸均照向开通商海口或向开内地镇市章程一体办理,应得优例及利益等亦当一律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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